第一条 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。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,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。对属于国家秘密的,应当拟定密级,并提出定密依据。 第二条 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,如属国家秘密事项,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“秘密”、“机密”或“绝密”。如属内部事项,则定“内部”,不得使之处于空白。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《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。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,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。除特殊规定外,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,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,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。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,以年记;在一年以内的,以月记。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,应当在封面(或首页)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。国家秘密的标识为“★”,“★”前标密级,“★”后标保密期限。(如“秘密★5年”)。 第四条 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,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;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。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,办公室人员在编号、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。在此过程中,凡密级不合格者,皆退回拟稿人,并重新审核、签发。 第五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,其传递、核稿、签发、盖印、封发、保管、清退、移交、销毁等各个环节,均需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,并按照文件规定的级别、范围进行传递,对涉密文件要由指定保密员负责全程监控,严禁非涉密人员介入。 第六条 对已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,因泄露后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已发生明显变化的;因为工作需要,原来接触范围需要作很大调整的;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利益,或者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,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变更或解密。变更密级或者决定解密,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,交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保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。 第七条 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以后,应当在原密级标志旁边标明,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。 第八条 用于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必须统一编号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,涉密磁盘的使用、传递、复制、保存、降密、解密和销毁等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的保密管理规定办理。 第九条 单位实行定密工作责任制。谁发文,谁定密。定密必须及时、准确,发现错定、漏定、滞后定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 第十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文、会议记录、计算机存储介质等的定密、变更、解密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和审查。审查工作必须定期进行,将重点涉密部门的文件资料列为重点审查对象,发现有漏定或错定密级的必须及时加以提醒和纠正,情况较重、屡教不改的必须严肃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处分。 |